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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
发布时间:2024年04月10日 浏览量:38

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,其中就包括与消费者生活息息相关的植物油新国标——《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》。

据悉,新国标是对《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》(GB 2716-2005)和《煎炸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》(GB 7102.1-2003)的综合修订,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。今年12月21日。   .

与原标准相比,新国标的主要变化是完善了术语和定义,删除了植物油在油炸过程中的羰基值指标,修改了酸值和溶剂残留指标,增加了命名和标注。食用植物调和油。

新国标经历了10多年的基础检验和评价过程,是目前食用油领域重要的基础标准。

作为市场和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之一,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,规范市场,本次修订增加了“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‘食用植物调和油’命名”和“食用植物调和油”。植物调和油“油类标签应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”,鼓励食用植物油中脂肪酸成分(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)大于2%的产品名称及含量混合油标签。

也就是说,按照新标准,消费者习惯于看到标有橄榄调和油、大豆调和油、核桃调和油等的食用油产品出售。 植物调和油”的命名。那么在配料表中就可以标明橄榄油和大豆油的比例。食用调和油的比例对消费者来说是“透明的”,消费者只需要看标签就知道是什么油了添加和比例。

事实上,近年来,消费者在实际购买中,由于对调和油产品中的营养成分和配方比例缺乏了解,调和油“公配方”的呼声越来越高。 此次,新修订的标准还对植物油成分标示进行了规定。 在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,生产者可以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附近使用不小于配料标识的字体,并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。

葵花油设备

例如在标注成分时,可以按照“大豆油(50g/100g)、玉米油(30g/100g)、菜籽油(20g/100g)”进行标注,也可以按照“大豆油(50%)”进行标注。 、“玉米油(30%)、菜籽油(20%)”或“豆油、玉米油、菜籽油按5:3:2的比例添加”,企业可任选其一。

新国标规定,配料比例≤5%的食用植物油,允许相对误差为±10%,配料比例大于5%的食用植物油,允许相对误差为± 5%。 对于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,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、随附文件、说明书、合同或者文件上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。 业内人士认为,新国标的这一规定是对食用调和油配方的强制公开。 长期以来,调和油配方一直是厂家的秘密,不公开是行业的“潜规则”。 现在这个“潜规则”就要被打破了!

同时,值得注意的是,新国标明确要求标示调和油的原料配比,而脂肪酸配比可标示为可选项,非强制标示。 专家解释,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小商家如果强制要求脂肪酸比例,可能无法准确标示脂肪酸比例,难以衡量配方中成分的含量。 同时,部分消费者可能并不理解。 当然,标准也鼓励技术水平高的企业不仅要标明原料油的比例,还要标明脂肪酸的比例。

此外,根据不同种类植物油的特点,新国标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(CAC)相关标准,结合我国实际,对米糠油、棕榈(仁) )油、玉米油、橄榄油、棉籽油、椰子油等。不同植物原油的酸值分别规定。 对于溶剂残留指标,为确保食品安全,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、现代加工工艺及相关检测数据,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(包括调和油)的溶剂残留降低至≤ 20 mg/kg,并增加“压榨油中不检测溶剂残留”的要求,不再要求对植物毛油进行溶剂残留指标。 专家解释葵花油设备,食用油的生产是使用化学溶剂作为生产助剂,所以会有极少量的溶剂残留。

随着技术水平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不断改进,溶剂残留量不断降低。 新国标进一步降低了残留限量值,更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。

中国是食用油消费大国。 在我国的油脂市场上,不仅有玉米油、葵花籽油、大豆油、菜籽油、花生油等大众食用油。 为满足消费者对营养和风味的需求,食用油市场上仍有大量食用调和油上市。 据悉,我国小包装食用调和油销量已超过豆油,成为小包装油市场占有率高的品种。

然而,与调和油巨大的市场规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调和油国家标准长期缺位,食用调和油领域充斥着许多粗制滥造、混淆不清的概念。 例如打着橄榄调和油旗号的食用油,由于橄榄油成本高,实际只占产品的0.8%。 也有打着花生调和油旗号的食用油,但花生油含量不到2%。

业内人士介绍葵花油设备,长期以来,由于缺乏国家标准,我国食用植物油市场混乱,消费者难以辨别好坏。 有望扫清行业乱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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